江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和主席团第二十五条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主席团会议必须有主席团成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