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八条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镇人民政府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