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镇人民政府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足的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
另行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乡镇人民政府副乡长、副镇长时,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