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企业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职工或者企业工会合法权益的,由企业工会或者上级工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企业工会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