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企业工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分公司(厂)、车间(科室)建立分公司(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分公司(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由分公司(厂)、车间(科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和企业工会委员会相同。

企业工会和分公司(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

企业工会按照生产(行政)班组建立工会小组,会员民主选举工会小组长,组织开展工会小组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