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枫桥经验”传承发展条例第十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指导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业主管理规约等行为准则,落实涉村(社区)工作清单制度,按照重大事项决议公开、结果公开要求,促进村(居)民自治。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健全完善行业自律规范、职业道德准则、会员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信用管理。各类市场主体应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自觉履约践诺,主动参与社会治理,履行社会责任。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