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等单位开展相关公益宣传。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