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有效本条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31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