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