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验与治理第二十一条有效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自行选择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排放检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