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禁毒条例/第五章 禁毒工作保障第三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禁毒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防范和减少禁毒工作中的职业风险。对因禁毒工作致伤、致残、死亡的禁毒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抚恤和工伤待遇。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