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禁毒工作,研究制定禁毒工作措施,协调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禁毒工作责任落实。

省和市、州禁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毒品问题重点整治地区,明确重点整治任务。

禁毒委员会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承担禁毒委员会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