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管理与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公安机关对执法活动中发现的吸毒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吸毒成瘾或者吸毒成瘾严重的认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具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定标准进行。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戒毒医疗机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确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