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医疗用血需求和适龄公民人数等情况,制定和下达年度献血计划,动员和组织公民献血。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献血工作计划,动员、组织本辖区内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适龄公民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