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献血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出租献血证件的,不得减免临床用血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没收该证件;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