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有效按照国家和本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民用建筑由低到高划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个标准等级。绿色工业建筑由低到高划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三个标准等级。鼓励在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探索建立绿色评价标准,明确等级要求。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