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发展和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