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绿色建筑人才培养机制,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加强对新兴职业建筑人才的技能培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健全人才考核评价和职称评审制度。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