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五章 促进与激励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绿色建筑人才培养机制,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加强对新兴职业建筑人才的技能培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健全人才考核评价和职称评审制度。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