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相关支出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安排,重点支持绿色低碳技术与产品研发、标准编制、示范项目建设、新型建造方式的推广等。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