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建设、运行绿色建筑或者对既有民用建筑进行绿色化改造的,可以实施下列激励措施:
(一)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二)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低碳建筑、零碳建筑、绿色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项目,在各类建筑工程奖项评审中予以优先;
(三)引导金融机构在绿色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提供绿色建筑质量保证保险、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碳金融等金融服务;
(四)对在绿色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其他激励措施。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