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规划、建设、运行、改造等活动以及对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和促进激励,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包括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