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绿色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绿色建筑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专业服务单位实施。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专业服务单位实施的,应当在服务合同中载明绿色建筑的运行要求。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