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建设单位在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时,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载明建设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要求进行项目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

鼓励建设单位在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开展绿色建筑等级预评价。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