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国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绿色建筑等级、装配式或者其他新型建造方式、可再生能源利用、碳排放强度等相关指标和要求,向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并将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方案和出让公告。

土地成交后,前款规定的相关指标和要求应当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