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完善农村全民健身设施网络;鼓励和支持乡镇(街道)、村(社区)综合文化站(点)拓展体育服务功能,挖掘、传承农耕传统体育健身项目,引导体育社会组织开展符合村(居)民健身需求的健身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规范群众性体育社会组织发展,建立健全体育社会组织网络体系,加强对体育社会组织的监督,完善体育社会组织信用记录制度。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