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鼓励组织和个人兴建全民健身设施,举办全民健身活动,为全民健身提供市场化产品和服务,对全民健身事业进行捐赠和赞助,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