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标准加强馆内古籍保护,提高修复能力,采用数字化、影印或者缩微技术等推进古籍的整理、出版和研究,加强古籍宣传和利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鼓励和支持公共图书馆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开展古籍保护基础性研究,发挥科技保护支撑作用,推动古籍保护关键技术突破和修复设备研发;建设古籍人才培训基地和古籍整理研学一体的培训平台,培养古籍专门人才。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