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城乡公共文化空间创新,鼓励和支持城市书房、文化大院等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开展图书阅读、艺术展览、文化沙龙等服务。

鼓励公共图书馆设置文化创意空间,为公益性质的创意制作、培训、体验、展览等提供场地、工具、技术资料和交流展示平台。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