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公共图书馆建设应当符合安全标准、环保标准、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划、配套建设公共交通站场、市政设施等,优化公共交通路线,将公共图书馆标志纳入路标、路牌、公共交通等城市公共标识系统,并按照有关标准改善公共图书馆周边的安全、卫生和环境状况。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