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推进市(州)中心馆和县级以下总分馆制建设,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市(州)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心馆。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总馆。乡镇(街道)图书馆等为分馆,村(社区)图书室等为基层服务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总馆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因地制宜推进分馆和基层服务点建设。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分馆、基层服务点建设提供场地、配套设施设备等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达到标准的城市书房、文化大院、职工书屋、农家书屋等加入总分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