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湖北省图书馆应当履行公共图书馆各项职能,发挥全省公共图书馆系统文献信息保障与服务、网络管理、业务协作协调的作用,并主要承担以下相关工作:

(一)制订公共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指导总分馆体系建设;

(二)收藏地方文献,编制地方文献书目和联合目录;

(三)组织古籍的保护、开发与利用;

(四)推动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建设;

(五)开展业务指导和培训;

(六)促进学术研究和国际交流;

(七)为立法和决策服务。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