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湖北省图书馆应当履行公共图书馆各项职能,发挥全省公共图书馆系统文献信息保障与服务、网络管理、业务协作协调的作用,并主要承担以下相关工作:
(一)制订公共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指导总分馆体系建设;
(二)收藏地方文献,编制地方文献书目和联合目录;
(三)组织古籍的保护、开发与利用;
(四)推动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建设;
(五)开展业务指导和培训;
(六)促进学术研究和国际交流;
(七)为立法和决策服务。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