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大会闭会期间,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的任免,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专门委员会每届任期同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履行职责到下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新的专门委员会为止。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代表职务被停止执行或者其代表资格终止时,其专门委员会的职务相应停止或者终止。专门委员会的职务被终止的,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