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不少于十人,并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组成人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

专门委员会应当配备适当比例的本领域或者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和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专门人员。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出缺时应当及时进行增补。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