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专门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联系,协助做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有关立法调研、执法检查、专题调研、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等工作。

通过座谈会、专题研讨、培训交流等方式,加强与对口联系部门或者单位的工作联系,加强与各设区市、自治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联系和业务指导。

加强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立法、监督等工作交流协同。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