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专门委员会依法协助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展立法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项目的建议,组织开展立法调研;

(二)组织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以及其他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前参与指导有关方面组织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

(三)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在起草和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过程中,征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意见;

(四)按照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参与立法协调、法规清理、区域协同立法等工作,对设区的市、自治州立法工作给予指导;

(五)完成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立法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