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专门委员会依法协助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展立法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项目的建议,组织开展立法调研;
(二)组织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以及其他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前参与指导有关方面组织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
(三)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在起草和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过程中,征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意见;
(四)按照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参与立法协调、法规清理、区域协同立法等工作,对设区的市、自治州立法工作给予指导;
(五)完成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立法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