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行政审批部门行使行政审批职权时,应当统一使用行政审批专用印章。

加盖行政审批专用印章的行政审批结果需要本省行政区域外相关部门认可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协调解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办理,并出具书面意见。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