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行政审批部门、承担行政审批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审批部门、承担行政审批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的办理时限内进一步压减时间,并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