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合作,完善人力资源服务京津冀区域协同地方标准,推动人力资源政策协调、信息共享、机构等级互认、从业资质通用、服务标准统一,促进京津冀区域人力资源市场协同发展。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