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教育、公安、农业农村、商务、税务、网信、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