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培育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培育和发展为家政、医疗护理、养老、托育等提供服务的人力资源市场。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针对共享用工等灵活就业新形式创新服务模式,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求职招聘、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专业化服务,精准、高效匹配人力资源。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