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拒绝接收符合接收条件的医疗废物的,由卫生健康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