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