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