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从事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鼓励并提倡社会各界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捐赠财产,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