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章 危险废物第五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合理布局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贮存、集中处置设施;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或者偏远地区,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周转设施、移动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