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章 危险废物第五十六条有效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培训,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