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第四十七条有效各级各类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实验室固体废物分类、登记等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对实验室产生的废药剂、废试剂、病原体培养基、标本、实验动物尸体以及其他实验室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管理。实验室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进行处置。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