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污泥处理单位在污泥浓缩、消化等减量化、稳定化的基础上,根据区域条件,利用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工业炉窑等处置污泥。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禁止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泥进入农用地。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