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