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统计制度,完善固体废物数据统计范围、口径和方法。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加强固体废物统计数据在监督管理中的应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